1、法律分析: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
1、追索权最迟不超过遭拒付后的6个月。再追索权不得超3个月。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后,依据其取得的票据而向其前手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
2、支票追索权3天还是6个月:是6个月。追索权是属于票据权利之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3、支票追索权期限如下:支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如果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自被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行使追索权;如果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4、”即你只有在六个月内,才能用支票行使追索权,起诉要求获得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而你所持支票签发于八个月前,至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答案】:A、B、D 选项 AB,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选项 CD,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这里付款人是指银行,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指已过十天支付期的支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间提示付款,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是还可以向承兑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的。所以,这里的“前手”,是不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就是说,并没有丧失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权。
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支票超期后,丧失票据支付能力,该支票不可以再作为支付凭据来支付款项。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