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一些大中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之间增加城市分区规划。总体规划 ( Comprehensive planning )指综合性的城市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内容有: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枢纽的位置。综合协调人防、抗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划。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在一定时间内的发展方向、空间格局、土地利用、人口规模、各类设施配套、城市环境和总体建设目标进行规划。
法律分析: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规划术语》0.6)。
2、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问题三:我国城市规划的阶段如何划分各层次基本内容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3、城市景观规划设计一般分为总体景观、城市区域景观、城市局部景观。
4、城市规划的作用体现在下列三个层次: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城市规划是国家控制、维持和发展城市的重要手段。
5、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的完整过程由两个阶段、六个层次组成,即总体规划阶段和详细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法律分析: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术语》第0.5条解释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指近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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