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被处罚告知,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3年12月20日晚,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1989 简称:中国重工(维权))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据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重工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北京证监局查明,中国重工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中国重工未对下属子公司存货在相应会计期间准确计提减值,导致中国重工 2018年多计利润7,181.24万元,2019年多计利润10,711.29万元,2020年少计利润12,200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国重工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北京证监局拟决定:对中国重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对王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姚祖辉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中国重工维权入口)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间买入中国重工股票,并在2023年7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8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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