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23-52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8楼381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等表决方式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贾帅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29,531,6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60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50,092,3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65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439,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4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00,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500,7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5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淑芬、王红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52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0%;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6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6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关于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8,030,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06%;反对1,500,7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500,7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关于出售青岛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408,7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7,8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8107%;反对1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提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2023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亓禹(律所负责人)、钟淑芬(经办律师)、王红(经办律师)

  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融商诚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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