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饮酒后骑车摔倒死亡,同饮者承担部分责任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黄法宣 吴英

朋友聚餐饮酒,一人骑车回家途中摔倒死亡,同桌酒友有责任吗?近日,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判决原告方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方三名酒友承担部分责任。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显示,2022年7月14日晚,方某、柯某与沈某在饭店聚餐,期间赵某致电方某商谈工作,方某、柯某与沈某便邀请赵某一起聚餐喝酒。赵某应邀到达饭店。饭局持续5小时,四人共饮35瓶啤酒,席间大家均自斟自饮,没有恶意劝酒、斗酒行为。饭局结束后,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住处,途中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的家属(原告方)认为,赵某系受方某、柯某与沈某三人邀请前往饮酒,聚餐结束后,方某等三人未尽到安全注意和提醒义务,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被告人辩称,他们并未强制要求赵某前来聚餐,而且在聚餐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散场时赵某的状态也很正常,三人均不知晓赵某是骑电动自行车返回住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人道主义愿意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饮者应合理预见自己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可能对其他同饮者造成的侵害,同时每个饮酒者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到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能会带来的危险后果,但其没有克制自身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其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关于方某、柯某与沈某三人应否担责的判定,法院认为,邀请亲朋好友聚会是社会交往中增进彼此情谊的正常行为,其本身不是过错,但在聚餐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互负安全注意义务,包括事先提醒和事后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赵某系方某等三人相邀而来,饭局散场已是凌晨,酒醉人倦,方某、柯某与沈某均采取了较为安全的回家方式,却疏于考虑赵某如何回家,方某等三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赵某死亡给其家庭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方自担89.5%的责任,方某、柯某、沈某分别承担3.5%的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最新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