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五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3、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除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外,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申请许可合同的效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第七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假冒注册商标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4、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可以,《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院关于商标纠纷案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 综上,商标民事纠纷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过批准在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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