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诉讼,商标授权确权的司法审查

如何理解与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

1、笔者认为,个案审查原则的概念即为商标审查强调不同情况不同处理,个案的裁决结果仅对个案产生法律效力,并排斥先例。

2、“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中,坚持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场化运作。当事人提出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根据商标驰名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依据,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

3、法律分析:被动原则: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个案原则: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件,认定一件。客观驰名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4、驰名商标认定很是特殊,遵循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原则 所谓个案认定是通过具体的已经发生且正在处理的某个个案,为了解决该案件的审理来做的驰名商标认定。这种认定的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该案件的裁决结果。

5、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6、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三)相同近似审查原则上,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

商标法“在先权利”的理解

1、《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3、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4、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的理解如下:商标权的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先后顺序确认商标注册权人的一种法律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5、在先权利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 著作权 、名称权、 外观专利 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星艺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其中有条款说明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20110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但并非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只是审判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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