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万林逾3亿元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公司称欠款可回收性进一步降低

  本报记者 曹卫新

  ST万林(维权)与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大运”)的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结果出炉。

  11月2日,ST万林发布的重大诉讼结果公告显示,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微山湖大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万林”)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预付款(以下简称“万林产业园”)1.41亿元及利息。公司主张追回逾3亿元垫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仅部分获得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天眼查App显示,微山湖大运已于2022年被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限制高消费,涉事风险量达59条。

  ST万林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一审判决驳回了公司对被告朱思利、陈玉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欠款的可回收性进一步降低。”

  诉讼请求仅部分获支持

  2013年开始,ST万林及万林产业园与微山湖大运就煤炭采购事宜进行业务合作,并签订《煤炭买卖框架协议》、《国内采购合同》及《代理销售协议》。

  依据合同约定,双方的主要交易模式为:上市公司根据一定的额度先行预付煤炭采购的款项给微山湖大运,包括但不限于开具信用证、现金转账等方式预付款项,微山湖大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的货物根据指令交付给第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微山湖大运没有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完毕,也未将ST万林及万林产业园预付的采购款项返还。

  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3月18日,自2013年至2021年期间,上市公司及万林产业园通过信用证、现金转账及银票等方式共计向微山湖大运支付垫付款29.7亿元,微山湖大运共计向公司及万林产业园开具发票26.92亿元,微山湖大运还需返还逾2亿元垫付款。

  2022年3月17日,为加快应收账款回收,公司及万林产业园将微山湖大运及其实控人陈玉芳、朱思利起诉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微山湖大运返还垫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请求判令陈玉芳、朱思利对以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涉案金额合计逾3亿元。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ST万林方面主张被告应返还垫付货款本金2.77亿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就其中的1.37亿元垫付款项提供充分证明依据,微山湖大运垫付的1.22亿元运费不应计入公司主张的预付款总额,故最终认定微山湖大运需返还的预付款金额为1.41亿元及利息。此外,上市公司主张陈玉芳、朱思利对以上债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也未被采纳。

  “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主张这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对两名自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被认定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这部分法院主张另案处理。企业主张上诉的话,按照规定从二审法院收到一审法院转达的卷宗,正式立案开始算起,前后约三个月的时间。”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2023年业绩或受影响

  相关事件已经对公司产生影响。往前追溯,ST万林2022年年报显示,2022年,通过公司和会计师等多方审核,公司方面确认对微山湖大运的应收款项为业务应收款,2022年底,公司根据预期可以实现的抵押物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补计坏账准备约1.93亿元。加之,2022年度公司国外控股子公司裕林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业绩也大幅下滑,2022年全年ST万林大幅亏损。

  此外,2021年,ST万林年审机构因公司及万林产业园账面应收微山湖大运及其关联方款项的可收回金额,以及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应收微山湖大运等部分客户大额或长账龄款项的款项性质和商业实质问题,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彼时,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赵一飞、孙爱丽、倪龚炜均无法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年度报告的董事会议案投弃权票。经上交所核查认定,公司管理层未能就该等事项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违反了相关规定。2022年9月7日,上交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由于此次一审判决驳回了上市公司对朱思利、陈玉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预计将对公司2023年净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ST万林逾3亿元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公司称欠款可回收性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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