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等十八项违规 建设银行合计被罚没近3800万元

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证券之星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中国建设银行因“无资格人员销售基金产品”“违规代销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等十八项违规,被罚没3791.879382万元。其中,总行2041.879382万元,分支机构1750万元。

建设银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违规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代销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代销公募基金产品违规采用低风险评级;违规代销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等。

因“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等十八项违规 建设银行合计被罚没近3800万元

同时,时任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孙娜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建设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朱玉红、时任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吴泼伟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金罚决字〔2023〕29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一、单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二、违规通过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代销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未按规定提供完整合同材料

四、未将超过规定年龄客户的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核保并出单,且销售的部分保险产品属于保单利益不确定型

五、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

六、代销公募基金产品违规采用低风险评级

七、无资格人员销售基金产品

八、违规代销非持牌机构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九、违规代销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不具备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信托产品

十、资金用途监控不到位,信贷资金违规购买建设银行代销的基金、信托、资管及自营理财产品

十一、违规为风险承受能力不达标的客户办理代理上海金交所交易业务

十二、未按规定提前公示即调高代理上海金交所现货延期业务手续费

十三、个人账户贵金属业务不符合客户适当性要求

十四、违规收取个人客户唯一账户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十五、对分支机构执行小微企业查询与补单费优惠政策管控不到位

十六、内部控制不力,导致部分分支机构对总行减免优惠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七、对部分分支机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财务顾问费管控不到位

十八、违反质价相符原则收取财务顾问费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791.879382万元。其中,总行2041.879382万元,分支机构17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1月22日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最新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